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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的

发表时间:2012-09-21  来源:   作者:admin  点击:  - -
 

 

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文件

芜职院〔200949


 

关于印发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各系、各部门:

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业经2009624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

特此通知

附件: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

 

 

 

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(以下简称“质量工程”)项目管理,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,根据教育部、财政部《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高〔200714)和《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高〔20085号)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“质量工程”以提高学院教学质量为目标,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,按照“科学定位、分类指导、特色发展”的原则,加强内涵建设,提升学院高职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。

第三条  “质量工程”包括特色专业建设;“双师”结构和“双师”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;精品课程与教材建设;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机制创新;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大学生创业、创新基地建设;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内容。重点建设项目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、特色专业、实验实训示范中心、教授工程、教学名师、教学团队、教坛新秀、教学成果、教学研究项目、精品课程、教材等。

第四条  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、省的拨款和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。资金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07376号)、安徽省财政厅《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081721号)和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项目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。

第二章  管理机构与职责

第五条  学院成立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,对“质量工程”建设总体规划及建设过程中重大方针政策进行决策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),挂靠教务处,具体负责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的规划、实施、管理和检查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,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负责统筹、协调和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;

(二)制订和发布“质量工程”年度项目指南;

(三)组织项目评审、推荐,提出立项方案;

(四)编制、报送项目申报材料;

(五)按照立项项目建设内容,统筹规划,组织项目实施、检查、验收和评价,确保项目建设进度、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;

(六)编制“质量工程”年度进展报告,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。

第六条 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承担系部成立系部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,负责本系、本部门项目建设的规划、实施、管理和检查等工作,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,编制、报送项目申报材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;

(二)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,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,确保项目建设进度、建设投资并实现预期目标;

(三)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,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资金使用规定,科学、合理使用建设资金,确保资金使用效益;

(四)接受教育、财务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、检查和审计;

(五)每年12 月底前,向学院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,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。

第七条 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。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,制订项目建设计划;

(二)组织项目建设工作,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;

(三)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;

(四)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;

(五)宣传、展示项目建设成果,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。

第八条 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内容、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。如确需调整的,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批准。

第三章  项目申请立项

第九条 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的申报,采用系部申报的方式进行,不受理个人申请。

第十条  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指各系部有较好的建设基础,自行完成建设任务、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。

第十一条  各系部积极培育、鼓励教师申报各类“质量工程”建设项目。

第十二条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:

(一)项目主管单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;

(二)系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;

(三)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工作,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;

(四)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,批准立项实施;

(五)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原则上逐级择优推荐申报。

第四章  项目建设

第十三条  对获准立项建设的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实行学院、系部两级共建,学院宏观管理,系部监督指导,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体制。

第十四条  学院工作的重点是政策保证、组织立项评审及阶段验收和经费支持,项目建设的过程重点在系部。上级部门或学院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对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。系部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推进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。

第五章  项目检查与验收

第十五条 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计划安排,依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对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,同时接受国家、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。

第十六条 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。检查的主要内容是:

(一)项目进展情况;

(二)资金的使用情况;

(三)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。

第十七条  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,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。验收采用项目承担系部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,或进入项目承担系部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。验收的主要内容是:

(一)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;

(二)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;

(三)项目管理情况;

(四)资金使用情况。

第十八条  验收结束后,由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。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,取消其“质量工程”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;

(一)申报、建设材料弄虚作假、违背学术道德;

(二)项目执行不力,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;

(三)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,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、监督与审计;

(四)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,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。

第二十条  经学校验收后,向上级部门提交验收材料,并接受上级验收。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,取消其“质量工程”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适时对“质量工程”项目进行整体评价。通过整体评价“质量工程”项目建设成果,总结经验,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办法由学院“质量工程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( 责任编辑:admin更新时间:2012-09-21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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